- 安定原住民生計,保障原住民居住權利,國產署配合辦理國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
國產署表示,依行政院2007年1月12日核定之「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」規定,原住民於1988年2月1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,得於2001年12月31日前,向土地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,經公所勘查及審認後,循序函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,由原民會核轉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。嗣因各級民意機關及地方政府反映,原鄉地區因訊息傳遞不易,仍有許多族人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申請,為落實保障原住民基本生計,行政院2015年2月5日核定刪除受理期限規定,爰此已屬經常性業務。
國產署進一步表示,對於原住民就該署經管之國有土地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,該署基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,協助公所會勘確認申請人現有無使用土地事實,提供是否同意配合增劃編意見予原民會,俟奉行政院核定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,即移交原民會接管。國產署自2007年起,迄今已移交原民會完成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面積達3,930.93公頃,其中花蓮縣2,631.74公頃,占全部移交面積67%。為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,國產署賡續配合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作業,以安定原住民生計,保障原住民居住權利。